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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17条政策支持旅游企业复工:新增贷款给予30%贴息

2020/3/13 11:00:4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支持旅游企业共渡难关,海口市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支持对象

海口市内办理注册登记,受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演艺、高尔夫旅游等5类旅游企业。

支持措施

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旅游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机构,尤其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资金成本低等优势,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执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设疫情期间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安排开发专属产品等方式为受困旅游企业做好融资服务,已有贷款还款困难的旅游企业可通过变更还款计划、贷款展期等多项风险化解方式,缓解其还款压力,助力恢复生产经营。

2.切实降低旅游企业融资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续贷、展期视同新增),在省级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困难的旅游企业可由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市担保公司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担保费总体下浮比例达到15%以上,确保2020年旅游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降低旅游企业“政保贷”门槛,扩大优惠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旅游企业,市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加大财税支持

3.及时发放奖补资金

对符合《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海口市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办法》奖补条件的旅游企业,市财政局应简化流程,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2月底前拨付上一年度的奖补资金,有特殊情况的,不晚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拨付。设置2020年1月24日至10月1日为境外航空客运市场适用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政策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境外航线航班审核航班补贴时不考核境外旅客客座率、入境人数,不受平均每周不少于1班规定的影响。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停航的国际航线,年内恢复的,将航线航班补贴政策适用期限按疫情期相应顺延。

4.减免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对我市中小旅游企业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疫情导致我市旅游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的可按税法规定申请减2020年度城填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办理。

5.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我市旅游企业,由企业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税务机关依法核准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6.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暂时退还旅行社所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7.奖励定点健康服务和医学观察酒店

给予市政府、区政府指定的主要疫区定点健康服务酒店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定点医学观察酒店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减轻企业负担

8.减免旅游企业房租

自2020年1月起,对租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旅游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恢复生产经营的,经企业申请,疫情停业期间可予免租,疫情结束后3个月租金免除。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社会各类企业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9.降低并延缓缴纳水电气等费用

自2020年1月起至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旅游景区景点、高尔夫旅游企业也参照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执行,以减轻旅游企业运营压力。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客户即日起可申请办理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等业务,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旅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垃圾处理费,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自2020年1月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宾馆酒店的有线电视收费按50%收取,宾馆酒店的IPTV业务费用可缓缴,缓缴期间实行免停机处理。

10.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自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旅游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11.督导诚信经营

督促旅游相关企业履行诚信义务,及时向旅游企业支付各类应付账款,暂时有困难的要制订分期付款计划,按期支付账款,对有支付能力却恶意欠款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优良的商业信用环境。

稳定职工队伍

12.实施援企稳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持续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旅游企业,可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旅游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1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可免收中小微旅游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旅游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14.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旅游企业,可申请缓交社会保险费,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旅游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鼓励提质升级

15.鼓励创建优质旅游品牌

鼓励旅游企业在疫情发生后加快创建优质旅游品牌,对新评定为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8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四星级旅游饭店、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椰、四椰、三椰级的乡村旅游点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乡村民宿(旅游民宿)金宿(五星)、银宿(四星)、铜宿(三星)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6.鼓励旅游企业升级改造

鼓励旅游企业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政府优先在规划、土地供给、施工许可等给予政策支持。

17.加大旅游营销奖补

鼓励提前谋划疫情解除后的旅游营销活动。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全链条策划消费热点,2020年度安排750万元扶持15场大型商业演唱会,安排700万元扶持开展“海口户外运动年”系列活动。对本市涉旅企业和涉旅行业协会参加市旅游文体局在本市以外主办的旅游营销活动,根据实际给予50%的差旅费(参照《海口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温馨提示

本政策措施除有规定时限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除“鼓励创建优质旅游品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及时发放奖补资金”和“加大旅游营销奖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外,其他条款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海口市遵照执行。上述涉及的政策措施与海口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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